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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
操作细则

第一章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浦东新区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集聚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博士后科研人才,加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金支持,规范资助资金使用,根据《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博士后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浦人社规〔202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具有独立招收资格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独立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工作分站”)、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入驻单位(以下简称“基地入驻单位”)及其在站博士后,出站留(来)浦东新区创新创业的博士后,以及为浦东新区引进海外博士后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设有上述独立站、工作站和工作分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基地入驻单位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注册地在浦东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第二章 设站(入驻)资助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独立站一次性给予60万元资助,设站单位应当在经批准成为独立站后的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对新设立的工作站分两次给予累计40万元资助。设站单位应当在成功设立工作站且招收首名博士后后申请资助资金的50%,累计招收3名博士后的次年申请剩余50%。
  对新的基地入驻单位分两次给予累计20万元资助。基地入驻单位应当在至少有1名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满6个月后申请资助资金的50%,累计有3名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满6个月的次年申请剩余50%。
  工作站经批准成为独立站的,按照独立站的资助标准一次性补齐差额部分。基地入驻单位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并新招收1名博士后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一次性补齐差额部分。
  第四条 现有的工作分站应于2024年4月底前完成向工作站过渡。完成过渡并新招收1名博士后的,按照新设立工作站标准一次性予以资助。现有的工作分站未能完成过渡的,准予成为基地入驻单位或撤销分站资格,成为基地入驻单位的,不享受新入驻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单位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和软件资料等金额应不低于资助总额度。
  第六条 设站(入驻)资助主要用于与博士后培育平台建设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场地费、设备费、博士后培养相关课题调研费用、知识产权服务费用、博士后管理人员招聘费用等。
  第七条 设站(入驻)资助每年集中审批发放一次,资助资金拨付至单位账户。
第三章 海外博士后引才奖励
  第八条 对新引进、推荐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专业博士进入独立站、工作站、工作分站和基地入驻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上述博士后用人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每人次1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一引才主体每年度获得奖励资金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方专业机构一般应为依法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经区级及以上登记备案的孵化载体。
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发布的为准。
  第九条 博士后用人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在海外博士后进站从事科研工作满6个月后提出奖励申请,其中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经海外博士后用人单位同意后提出申请。申请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海外博士后出站时间。
  每名海外博士后限由一个引才主体申请奖励,且应当为首次与博士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第十条 海外博士后引才奖励每年集中审批发放一次,资助资金拨付至单位账户。
第四章 博士后科研创新资助
  第十一条 对独立站、工作站和工作分站开展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分两次给予每个项目累计6万元资助;如设站单位经认定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浦东新区重点产业,资助标准提高为每个项目10万元。设站单位应当在博士后进站一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50%,在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申请剩余50%。
  对基地入驻单位开展的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资助;如基地入驻单位经认定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浦东新区重点产业,资助标准提高为每个项目6万元。基地入驻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
  每名博士后只可有一个科研项目获得资助。
  第十二条 博士后科研创新资助主要用于与项目科研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博士后管理费用、考核组织费用、学术交流活动、国际合作交流、专家咨询指导、资(材)料费、数据采集费、出版费、会议差旅费等。
  第十三条 博士后科研创新资助每年集中审批发放一次,资助资金拨付至单位账户。
第五章 博士后日常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对进入独立站、工作站、工作分站和基地入驻单位全职从事项目研究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日常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对获得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专业博士学位的博士后,补贴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20万元。博士后社保缴纳单位原则上应当与设站单位或基地入驻单位保持一致。
  对基地入驻单位的在站研发型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日常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每名博士后只可获得一次日常生活补贴。博士后应当在进站一年内及项目完成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五条 博士后日常生活补贴每年集中审批发放一次,补贴资金拨付至博士后个人账户。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创业资助
  第十六条 对博士后出站留(来)浦东新区注册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经认定符合浦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创业资助。博士后创办企业应当在实际运行满6个月后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七条 博士后创办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浦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技术创新性强,有较好的市场潜力;
  (二)出站博士后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上海市首次创业,个人持股不低于30%,原则上应在本企业内缴纳社会保险;
  (三)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出站博士后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第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创业资助主要用于企业开办费用、办公场地租金、购置仪器设备、知识产权服务费用等。
  第十九条 博士后出站创业资助每年集中审批发放一次,资助资金拨付至单位账户。
第七章 博士后出站就业资助
  第二十条 对出站选择留(来)浦东新区工作,且首次择业与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分两次给予累计10万元资助。博士后就业单位应注册地在浦东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后取得上海市户籍,且在浦东新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申请首笔资助5万元,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4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申请第二笔资助5万元。
  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台湾地区居民身份或外国国籍的博士后,出站后在浦东新区用人单位连续依法纳税满12个月及以上,申请首笔资助5万元,连续依法纳税满24个月及以上,申请第二笔资助5万元。
  申请首笔资助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出站18个月,申请第二笔资助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出站3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就业资助每年集中审批发放一次,资助资金拨付至博士后个人账户。
第八章 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申报指南统一发布于“浦东新区人才政策服务平台”(https://rczc.pudong.gov.cn),申报单位或个人通过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在线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一)浦东新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申报受理和初审;
  (二)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资助审核;
  (三)区人社局对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资金按照类型拨付至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将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取消其后续资助申请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区人社局定期对受资助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独立站、工作站和工作分站开展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未能完成研究的,设站单位须退回结余的博士后科研创新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中途退站的,再次进站时,不再享受博士后资助。
  第二十九条 设站单位和基地入驻单位应当做好博士后科研成果统计工作,包括参与国际合作交流、获得奖项和资助、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并按要求向区人社局报送统计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施行日期与《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博士后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浦人社规〔2023〕3号)同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博士后资助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独立站、工作站设立时间以设立批文为准,基地入驻单位设立时间以授牌时间为准,博士后进站时间和海外博士后引进时间以《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为准,博士后出站留(来)浦东新区创业就业时间以博士后创办企业注册、首次由浦东新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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