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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另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创业人才
  1、申报单位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投资协议;
  2、股东证明(提供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
  3、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以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为准);
  4、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1、申报单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证明;
  2、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3、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需加盖发票付款方公章);
  4、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
  5、《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居转户)技术合同统计表》(系统下载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三、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1、申请人为合伙人的,应提供股东证明(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申请人担任高管的,应提供相关职务任职证明。
  2、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证明。

四、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不需另外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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