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查询
窗口受理动态
表格下载
  • 分居调沪
  • 职称评审
  • 事业单位聘用登记
  • 海外人才居住证
  • 留学生创业资助
  • 人才项目申报
  • 动态发布
  • 案例精选
  • 公示名单
问:关于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
答:《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款所称的“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范围如下:
  (一)金融重点机构
  1、在沪金融要素市场。2、总部在沪银行及其在沪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政策性银行在沪分行,以及上述银行在沪持牌运营机构。3、总部在沪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级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4、总部在沪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外资法人银行,外资保险子公司。6、其他金融重点机构。
  (二)贸易重点机构
  1、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商务机构。2、具有商务部核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的非金融类融资租赁机构。
  (三)航运重点机构
  1、航空领域的交通管制、适航审定、客货运机构和运输机场等机构。2、航海领域的航运市场、航运保障、规划、监管、设计以及船舶验收、船舶客货运等机构。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航天等,上述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1、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机构。2、中央在沪企业。3、经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4、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提出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认定范围,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纳入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范围。
关于我们联络我们友情链接加入收藏夹   
联系电话:021-58603333 投诉电话:021-58602628;我来说两句
© 2015-现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沪ICP备11006370号-3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0473号